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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4-03 16:59     发布人: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一)各部门机关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62984号)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得以建业务楼的名义新建办公楼。  

(二)经房管部门鉴定现为危房的或新增机构等确需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突破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自行扩大规模,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  

(三)新建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归口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变更权属关系后,调剂给无房或缺房单位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超面积标准的行政用房安排给企、事业单位使用。对在本实施办法下发前已安排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须分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补办审批及租赁手续。  

(四)除正常维修外,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正常维修必须坚持修缮项目的定案制度,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不得大拆大改,不得任意增添设备。严格审核预决算,维修经费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待审查施工单位决算后办理结算。修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办公家具以保证办公需要为准,要使用国内产品,不得追求高档、豪华。  

(五)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经动工的,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的建筑标准施工。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一)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召开一类会议,由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召开二类会议,须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会签后,分别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临时召开的二类会议必须报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召开三类会议由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得报销经费。  

(三)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经费开支。要提倡就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议。会议经费包干使用。1997年会议经费的实际支出要比上年减少10%。  

(四)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机关内部的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和车辆,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城市开会。  

(五)各部门召开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所属单位摊派会议费。  

三、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一)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外省区市来京进行公务活动的省级干部每人每天标准120元,厅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标准80元。  

(二)在公务活动中,需安排工作餐的应在机关食堂用餐,工作餐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标准执行。  

(三)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一)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和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工作人员,可以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夫妻双方都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能安装一部电话。  

(二)住宅公务电话费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超额自负的制度。  

(三)工作人员除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不准占用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  

(四)对已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和已配备、占用的移动电话要认真进行清理,登记注册,对违反规定的一律纠正。  

五、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一)副部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许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  

(二)须申请更换小汽车的,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副部长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车辆的具体规定》([95]国管财字第31号)执行。  

(三)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收回其原乘用的专车或工作用车。  

(四)严格按照汽车编制配备车辆。车辆超编部门,应将超编车辆处理后,方可申报更换新车。  

(五)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的车辆,对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  

六、各部门的房管、财务、接待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七、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2013121日起实行。  

   

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以及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党政机关必须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和有关公示制度。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构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大平台。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和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符合规定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出国经费预算范围内。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经费。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住宿的,应当选择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外宾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大力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的制度规定。  

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党政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党政机关应当改革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在线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应当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高校和有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未按审批部门复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三十七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占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庄重、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预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无理拖欠工程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建设。  

第三十九条 严格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设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方案和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严格执行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有关规定。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和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采用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筹规划利用土地,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尽量少开空调和提前关闭空调。节约照明用电,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减少电梯、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次数和时间。推进空调、照明系统和信息机房等设施设备节电改造。  

加强燃气节约管理,推进燃气锅炉采暖的节能诊断和改造,严格控制供暖温度并根据室外气温及时调节,节假日期间保持低温运行。推广使用节能型食堂灶具,提高燃气热量效率。  

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强节水巡视巡查。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器具,稳步实施老旧管网和卫生器具、食堂用水设施节水改造。有条件单位要开展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认真开展水平衡测试和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完善机关食堂备餐就餐和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节约粮食制度。加强粮食和其他副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管理,防止腐烂变质造成的浪费。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利用,推行无纸化办公,节约使用文具、纸张、信封和硒鼓等办公耗材,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减少纸张浪费,坚决抵制过度包装。  

积极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办公区设置分类回收箱,对产生的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节能灯、废塑料等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按照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频繁升级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四十六条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和经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环保型产品,杜绝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消耗、低效率设备和产品。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体系,提高政府采购节能产品透明度。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先进典型宣传、言论评论、专题专访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性,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营造崇尚节俭、人人节约的社会风气。通过以案说法、典型曝光、事件评述等方式,促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第四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进。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培养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二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三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推动和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公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六十条 对在监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通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受到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68日发布的《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